常 州 市 财 政 局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 州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财税〔2009〕3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各辖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委,各区财政局、发改委,市区各国、地税分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苏财税〔2008〕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国税局
常州市地税局 常州市发改委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主题词:转发 企业所得税 优惠 目录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9年1月12日印发
共印30份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 苏 省 国 家税 务 局
江 苏 省 地 方税 务 局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苏财税〔2008〕40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委,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能享受上述税收优惠。
各地应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研究,对政策及《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省财政厅 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企业所得税 目录 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8年11月3日印发
共印260份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税〔2008〕1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
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点击打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八年九月八日
主题词:企业所得税 优惠△ 目录△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310份 2008年9月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