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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1-15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经贸委,各区财政局,市区各国、地税分局,各区经贸委: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苏财税〔2008〕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国税局

    常州市地税局             常州市经贸委

    二○○九年一月七日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

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苏财税〔2008〕36号

各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经贸委,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节能节水、环境保护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各地应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研究,对政策及两个《目录》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2(点击下载)

    1.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2.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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