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常财综〔2009〕2号
转发财政部关于发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专用票据样式的通知
各辖市、区财政局: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使用,现将《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发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样式的通知》(苏财综〔2008〕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发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样式的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主题词:转发 住宅 资金 票据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9年1月12日印发
共印20份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文 件
苏财综〔2008〕14号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发布住宅
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样式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发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样式的通知》(财综[2008]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票据使用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由各省辖市财政部门报省财政厅批准后印制。由各地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票据的具体管理工作。票据各联次的具体用途如下:第一联:由住房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或代收住宅维修基金的售房单位记账使用;第二联:缴款凭证;第三联:由住房维修资金专户的主管部门使用。第四联:存根。自2008年3月1日起,各地应统一使用财政部规定的专用票据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新票据启用前,各地财政部门应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做好旧票据的清理工作。
附件:财政部关于发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样式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二○○八年二月一日
主题词:转发 住宅 资金 票据 通知
抄送:省建设厅。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8年2月3日印发
共印20份
财 政 部 文 件
财综〔2008〕2号
财政部关于发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专用票据样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规定,现将有关票据使用事宜通知如下: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使用,从2008年3月1日起,各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在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应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统一印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出售公房单位使用)(附件1)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业主使用)(附件2)。各财政票据监管部门应做好上述票据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
附件: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出售公房单位使用)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业主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主题词:住宅 资金 票据 通知
抄送: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160份 2008年1月1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