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安监局,各区财政局、安监局,市区各国、地税分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苏财税〔2008〕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国税局
常州市地税局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一月六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苏财税〔2008〕32号
各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安全生产监督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各地应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研究,对政策及《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九月四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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