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常州晚报】
机关新聘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政府购买劳务岗位用工人员,在被统一规范称为“社会化管理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同时,有了相应的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10月1日实施。记者从市财政局获悉,其目的是为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化用工行为,理顺机关、事业单位用工方式,提高服务水平,保障用工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用工方式。按照“从严控制,精简高效,先批后用”的原则,统一实行工资市场化、管理合同化、保险企业化管理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录。机关不再新增进编的行政附属人员。经批准使用社会化管理职工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新增进编的工勤人员。
工资待遇。参照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同类岗位工资水平确定,综合考虑合同制职工的技术等级、学历水平、工作年限及工种、聘用岗位等因素。建立工资指导线,人事部门将根据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定期调整。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照社会化管理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指导线核定工资总额,由单位考核发放。这些职工还将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缴纳住房公积金。
办理程序。用人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求情况面向社会招聘,人事部门会同主管部门负责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用工管理。新招录人员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内。机关、事业单位与个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控制在3年以内。合同期满,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社会化管理职工,可委托市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各机关、事业单位现正使用的各种形式社会化用工合同期满后,符合规定的,统一按规定办理手续,对超出规定数量的人员一律清退。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再使用其他形式的临时用工。各类协管人员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化用工管理范围。 (财言 益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