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溧阳市出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切实保障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一)按照以土地征收费为主,财政适当补贴的原则筹集保障资金。一是70%的土地补偿费的部分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二是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列支的政府出资,标准为每亩10000元;三是省政府规定的经营性土地出让金中按比例提取的部分;四是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五是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六是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二)对新被征地农民实行“应保尽保,即征即保”。做到征地、补偿、保障“三同步”,用地单位必须足额缴纳土地征收费后,国土部门方可办理用地手续,其中70%的土地补偿费的部分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划入财政专户。每个保障人员进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标准为20000元,以后随着劳动保障及土地征收政策变化适时调整。除个人按上述标准承担保障资金外,其余保障资金按市、镇村2:1比例承担,镇村承担的部分中镇级承担比例不低于70%。(三)是以办理基本生活保障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四个年龄段分档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