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要求,我市从今年10月1日起,对50万元以上的建筑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其实现的营业税等由项目所在地税务机构实施属地征收。建筑业税收征管办法改变后,相应调整外地来常施工企业税收征管办法及收入级次,即原来由市建筑管理处代征、收入解缴市级金库,现调整为由地税分局实行属地征管,收入解缴区级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