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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在全省率先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化用工
发布日期:2008-09-24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日前,常州市颁布《关于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化用工管理的意见(试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聘用社会化用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保障用工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一是规范用工名称。机关新聘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政府购买劳务岗位用工人员等各类用工统称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化管理劳动合同制职工。二是规范用工方式。按照“从严控制,精简高效,先批后用”的原则,统一实行工资市场化、管理合同化、保险企业化管理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录。机关原则上在行政附属空编内或车辆编制数内申请使用社会化管理合同制职工。已经核定社会化管理劳动合同制职工数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核定的职工数内申请使用;未核定社会化管理劳动合同制职工数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原则上在空编数内申请使用。其他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超过上年末职工数的15%。三是明确工资待遇。参照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同类岗位工资水平确定,综合考虑合同制职工的技术等级、学历水平、工作年限及工种、聘用岗位等因素。四是建立工资指导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照社会化管理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指导线核定工资总额,由单位考核发放。人事部门将根据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定期调整工资指导线。五是统一缴费基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化管理劳动合同制职工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缴纳住房公积金。六是严格办理程序。根据用工原则,经主管部门同意,由用人单位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请,经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求情况,面向社会招聘,人事部门会同主管部门负责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人事部门核定的社会化管理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年度预算编制的依据。七是做好清理清退工作。各单位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做到依法用工、规范用工。现正使用的各种形式社会化用工合同期满后,统一按本意见规定办理手续,对超出规定数量的人员一律清退。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再使用其他形式的临时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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