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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4月24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下调为千分之一
发布日期:2008-04-24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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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4月24号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率,由现行千分之三调整为千分之一。即对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数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千分之一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主办单位:常州市财政局
地址:常州市行政中心(龙城大道1280号)1号楼B座14楼 联系信箱:sczjb@changzhou.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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