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财 政 局 常 州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常财税〔2008〕6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
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辖市财政局、地税局,各区财政局,市区各地税分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苏财税〔2007〕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地税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主题词:转发 资源税 税额 调整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8年12月19日印发
共印15份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 苏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苏财税〔2007〕10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
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三月五日
主题词:转发 资源税 税额 调整 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7年3月6日印发
共印40份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财税〔2008〕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
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支持盐业的发展,经研究,现将盐资源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
二、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
三、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
四、通过提取地下天然卤水晒制的海盐和生产的井矿盐,其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暂维持不变,仍分别按每吨20元和12元征收。
五、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
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资源税 税额 调整 通知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200份 2007年1月3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