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财税〔2008〕14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
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证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200份 2008年10月2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