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复印转发
特急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财税〔2008〕13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
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九日
主题词:利息 个人所得税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200份 2008年10月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