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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1-07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江苏省财政厅复印转发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财税〔200813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

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在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上述条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税费支出。

本规定自20081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财政 企业所得税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200份     20089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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