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内容
 
关于贯彻《江苏省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9-22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常 州 市 科 技 教 育 局


常教计〔20083

常财教〔20082



关于贯彻《江苏省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局属各普通高中:

为贯彻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苏教财〔200764号、苏财教〔2007183号文件)(见附件1)精神,进一步做好常州市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1.城乡低保对象和工会部门认定的特困职工的子女,凭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救济(补助)金领取证》和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领助证》认定;

2.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凭民政部门发放的《三无供养证》、《五保供养证》认定;

3.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4.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

二、资助标准

高中助学金主要用于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不得抵冲学杂费。高中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1000元,学校可根据学生困难程度,在800-1200元之间确定具体资助标准。

三、申报发放方式

各市(区)和直属学校根据省、市通知要求认真制定认定标准评审细则,认定标准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档,并报辖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930日前,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中学生可向所在学校申请高中助学金,并提交《江苏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学校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学生进行评审,并将拟资助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校内公示5天,接受学校师生的监督。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须认真填报《江苏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并于1010日前将名单汇总表和学生申请表按学校隶属关系分别报辖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辖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对学校上报的资助学生名单及申请表认真审核,汇总后上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将审核确定的资助学生名单通知各普通高中。各普通高中要按学期发放方式将助学金直接发放到学生手中。

四、经费来源

普通高中助学金所需经费按学校隶属关系或属地原则分别由市、辖市(区)财政承担,经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助学金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补助”的原则执行。

五、经费管理

各辖市(区)教育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高中助学金发放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和公正,确保每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得到资助。各普通高中学校校长是该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高中助学金发放工作负主要责任;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高中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等管理工作,做到专款专用,确保高中助学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手中。各学校要严格按照认定标准确定发放对象,建立资助学生档案,将有学生本人和班主任签字的高中助学金发放凭证登记造册备查。

六、在做好高中助学金工作的同时,要做好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工作和奖学金发放制度。学校每年要在学费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经费用于校内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及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开支。

七、本意见自2007年秋季学期起执行,相关资助工作请各地各校抓紧办理。原资助政策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八、2007年秋学期助学金发放工作现已启动,请各地、各校对照《2007年秋学期普通高中助学金工作时间安排表》(见附件2),切实组织好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的申报与发放工作。

附件:1.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2007年秋学期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工作时间安排表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高中生 助学金 意见

常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836印发

录入:刘信琼           校对:刘信琼       共印26

附件1:


附件2:

江苏省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教育公平,省政府决定在全省普通高中学校建立政府助学金制度(以下简称“高中助学金”)。为规范高中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中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和民办普通高中学校。

第三条 高中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全省普通高中学校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平均占在校生总数的10%,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资助面。优先资助孤残学生、城乡低保家庭或持《特困职工证》家庭的学生、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

第四条 申请高中助学金的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高中助学金主要用于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1000元。学校可根据学生困难程度,在800-1200元之间确定具体资助标准。

第六条 各市、县(市、区)及普通高中学校要根据本办法和学校实际制定高中助学金评审细则,并通过各种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让所有学生都明确高中助学金政策及申请办法。

第七条 高中助学金所需经费按学校隶属关系或属地原则分别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省财政参照农村义务教育免学杂费的补助范围和比例,对部分地区给予补助。

第八条 每年831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普通高中学生数、资助面和省补助的范围和比例,将省补助经费预算下达给有关市、县(市、区)。

第九条 各市、县(市、区)教育和财政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助面和资助标准,认真测算高中助学金所需经费。享受省财政补助的地区,要足额安排除省补资金以外须由本级财政承担的经费。未享受省财政补助的地区,要积极筹措资金,全额安排本地区所需经费。各市、县(市、区)须于每年920日前将资助名额和资助经费预算下达到所属的各普通高中学校。

第十条 每年930前,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中学生可向所在学校申请高中助学金,并提交《江苏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1)。

第十一条 各普通高中收到学生申请后,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学生进行评审,并将拟资助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校内公示5天,接受学校师生的监督。经公示无异议后,各普通高中须认真填报《江苏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情况汇总表》(附件1.2),并于1010日前将名单汇总表和学生申请表报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

第十二条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对学校上报的资助学生名单及申请表认真审核,并将审核确认后的资助学生名单通知各普通高中。同时要对全县资助学生名单进行汇总,于1030前报市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市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本级和所属县(市、区)资助学生名单,并于1110日前上报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在1030日前将高中助学金经费拨付到各普通高中,由各普通高中按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确认的名单发放高中助学金。各普通高中可采取一次性或按月发放方式将助学金直接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十四条 市、县教育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高中助学金发放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和公正,确保每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得到资助。各普通高中学校校长是该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高中助学金发放工作负主要责任,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高中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等管理工作,确保高中助学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手中。要建立资助学生档案,将有学生本人和班主任签字的高中助学金发放凭证登记造册备查。

第十五条 各普通高中要完善政府助学金、校内奖学金、学费减免、特殊困难补助等资助办法。要统筹各类奖助学资金,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面向普通高中设立高中奖助学金。

第十六条 各普通高中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高中助学金经费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高中助学金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秋季学期起执行。今年秋季学期的相关资助工作请各地各学校抓紧办理。原资助政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主办单位:常州市财政局
地址:常州市行政中心(龙城大道1280号)1号楼B座14楼    联系信箱:sczjb@changzhou.gov.cn    网站地图
电话:(0519)85681812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10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