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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9-20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财税〔200810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

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节能减排,进一步完善消费税税制,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乘用车消费税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以下(含1.0)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二、气缸容量在3.0以上至4.0(含4.0)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

三、气缸容量在4.0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

调整后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见附件。

本通知自200891日起执行。生产企业在200891日前销出的乘用车发生退货的,按政策调整前的原税率退税。出口企业在200891日前收购的出口应税乘用车,并取得消费税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专用)的,在200891以后出口的,按原税率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〇〇八年八月一日


主题词:
汽车 消费税 调整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190份       2008811印发


附件:

乘用车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率 

小汽车: 

 

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以下(含1.0)的 

1% 

2)气缸容量在1.0以上至1.5(含1.5)的 

3% 

3)气缸容量在1.5以上至2.0(含2.0)的 

5% 

4)气缸容量在2.0以上至2.5(含2.5)的 

9% 

5)气缸容量在2.5以上至3.0(含3.0)的 

12% 

6)气缸容量在3.0以上至4.0(含4.0)的 

25% 

7)气缸容量在4.0以上的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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