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内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9-20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财税〔20087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

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二甲醚的推广使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二甲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71日起,二甲醚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本通知所称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主题词:能源 增值税 税率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185份      2008619印发

 
 
主办单位:常州市财政局
地址:常州市行政中心(龙城大道1280号)1号楼B座14楼    联系信箱:sczjb@changzhou.gov.cn    网站地图
电话:(0519)85681812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10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