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财 政 局
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
江 苏 省 常 州 市国 家税 务 局
常 州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常财预〔2008〕17号
转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增设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科目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市区各国税分局、地税分局,武进区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武进支行: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等部门《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设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科目的通知》(苏财预〔2008〕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设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科目的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 人行常州市中心支行 常州市国税局 常州市地税局
二○○八年九月十日
主题词:转发 所得税 科目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8年9月10日印发
共印35份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中国 人民 银行 南京 分行
江 苏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江 苏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苏财预〔2008〕34号
江苏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增设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科目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各县支行,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设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科目的通知》(财预〔2008〕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设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科目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转发 所得税 科目 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8年8月12日印发
共印280份
特 急
财 政 厅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财预〔2008〕37号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增设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科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
根据一些地方拟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对省区域内跨市县经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收入进行地区间分配的意见,现对《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1类“税收收入”中有关科目作如下修订:
一、新增10104款“企业所得税”44项“跨市县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科目说明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按有关省制定的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分支机构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下设01目“国有企业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02目“股份制企业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03目“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99目“其他企业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科目说明均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二、新增10104款“企业所得税”45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科目说明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按有关省制定的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由总机构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下设01目“国有企业总机构预缴所得税”、02目“股份制企业总机构预缴所得税”、03目“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预缴所得税”、99目“其他企业总机构预缴所得税”,科目说明均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三、新增10104款“企业所得税”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科目说明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按有关省制定的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在汇算清缴时,由总机构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和按规定办理的多缴税款退税。”
下设01目“国有企业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02目“股份制企业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03目“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99目“其他企业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科目说明均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四、新增10104款“企业所得税”47项“省以下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科目说明为“地方收入科目。反映按有关省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在地方财政统计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时,对本科目不作统计,以免重复计算。”
下设01目“国有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02目“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03目“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99目“其他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科目说明均为“地方收入科目。”
五、新增10105款“企业所得税退税”36项“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退税”,反映财政部门按“先征后退”政策审批退库的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不包括按规定办理的多缴税款退税)。
下设01目“国有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退税”、02目“股份制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退税”、03目“港澳台和外商投资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退税”、99目“其他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退税”,科目说明均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六、跨市县经营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没收入适用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没收入”。
七、以上科目,从缴纳2008年企业所得税开始执行。既跨省市又跨市县经营的总分机构企业在缴纳所得税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文件执行。请相关地方制订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并进一步明确上述科目具体使用。涉及调库的,国库和税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调库手续。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增设△ 所得税 科目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办公室 印发300分 2008年5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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