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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08年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6-26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常财库〔200810
 



 关于调整2008年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

住房补贴缴存基数的通知

 

市属各机关、有关事业单位:

我市市级从2007年起对纳入财政工资统发且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市级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按照“统一缴费基数、统一标准、统一支付”的原则实行了财政直接支付。经市政府同意,现对2008年度(2008712009630)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调整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的构成项目

以预算单位200712月财政工资统发系统中应发工资数(不含补发工资)加上按规定财政统一发放的各种奖金和津(补)贴作为缴存基数。

1.行政单位(含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纳入缴费基数的项目为:200712月财政工资统发系统中应发工资数(不含补发工资)、节编奖、创建奖、目标管理奖、一次性地方生活补贴。

2.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纳入缴费基数的项目为:200712月财政工资统发系统中应发工资数(不含补发工资)、创建奖、一次性地方生活补贴、2008年部门预算中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

3.其他:

未编入2008年部门预算但在20071231日前到岗的编内工作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缴费基数以200712月财政工资统发系统中的应发工资数为基准加上述项目计算。

200811后到岗的编内工作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缴费基数以调整基数当月应发工资数为基准加上述项目计算。

尚未进行工资套改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缴费基数以目前财政工资统发系统中的应发工资数为基准加上述项目计算,待工资套改后再按套改后的应发工资数为基准加上述项目重新计算基数,对超出原汇缴金额的差额部分进行补缴。

二、预算单位住房公积金按缴费基数的10%,新职工住房补贴按缴费基数的15%实行财政直接解缴支付,个人缴纳的部分按单位缴费基数和标准计提。

三、操作办法

1.编入2008年部门预算的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基数和月缴额由财政部门自动生成,预算单位通过“财政工资统发系统”中“公积金”模块,选择相应的部门与“工资类别”后,对数据状态为“财政自动生成”的计提基数和月缴额进行核对,特别要注意该职工是否享有新职工住房补贴,核对无误后进行第3项操作。若有疑义需联系财政相关业务处室专管员退回修改,待数据状态恢复到“数据填报”时选中一条记录,点击“修改”即可进入修改页面,修改后“保存”,待所有数据均修改完毕后点击“公积金上报”待专管员审核。

2.非财政自动生成的,数据状态为“数据填报”,由单位按照文件规定计算缴费基数和月缴额后,在“公积金”模块中选中一条记录,点击“修改”后在相应栏目直接填列后“保存”,待所有数据均填报完毕后点击“公积金上报”给财政相关业务处室专管员审核。

3.当数据审核通过,即显示为“财政已审核”后,单位检查公积金账号是否填列,确认账号无误后点击“公积金确认”。

4.数据状态为“单位已确认”后,打印财政工资统发系统中“报表打印——公积金报表——《单位人员公积金申报清册》/《单位新职工住房补贴申报清册》”,以这两张表作为附件到公积金网点办理2008年度公积金基数调整。

5.编外人员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应遵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办理。

四、时间要求

16月份住房公积金正常汇缴工作应于625完成。

22008年度基数调整工作应于630前到汇缴银行办理完毕,包括领表、填表、返表、核对各项步骤。

37月份暂停办理职工账户新增、补缴工作,8月份恢复办理。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主题词:住房公积金 基数 调整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8617印发

共印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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