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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6-19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财税〔20087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

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二甲醚的推广使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二甲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71日起,二甲醚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本通知所称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主题词:能源 增值税 税率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185份      2008619印发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财税〔20087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

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二甲醚的推广使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二甲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71日起,二甲醚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本通知所称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主题词:能源 增值税 税率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185份      200861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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