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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6-18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常 州 市 物 价 局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常价管〔200896

常财综〔20088



 

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08〕126号、苏财综〔2008〕27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按照省有关污水处理费调整政策,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城乡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把握好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的出台时机,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转发 污水 处理 收费 调整 通知

抄送:市建设局。

常州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8年4月28印发

  印:庄海云                   对:贺华平                共印16

 

 

江 苏 省 物 价 局

江 苏 省 财 政 局
 

苏价工〔2008〕126

苏财综〔2008〕27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07〕9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江苏省“十一五”水价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46号)要求,现将太湖地区污水处理费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污水处理费。太湖地区污水处理费标准平均每吨调整到1.3-1.6元,具体调价水平和执行时间由当地价格部门报同级政府确定。在污水处理费中必须提取不低于0.20/吨用于污泥处置,并要将污泥处置费用单独列帐,以确保污泥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实行差别价格政策。按照生产类(工业和服务业)高于生活类,重污染行业高于一般工业服务业的原则,拉开各类用水征收标准的差距。根据苏政发〔2007〕97号文件,暂确定化工、医药、钢铁、印染、造纸、电镀等行业为重污染行业,其污水处理费标准按高于一般工业服务业1.5倍的幅度调整。

三、已实施城乡区域供水执行同网同价的乡镇,随水价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应单独列帐,专项用于乡镇污水处理。未实行同网同价的乡镇,按居民生活用水不低于0.30/吨,工业用水不低于0.80/吨的标准,于2008年底前开征乡镇污水处理费,具体标准由各县(市)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有条件的地区在乡镇以下可试行征收污水处理费。

四、对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工业污水,各地价格部门可按照不重复交费的原则,根据接入污水的浓度制定中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排污企业向污水处理厂支付处理污水的费用后,要相应扣减其随同水价交纳的污水处理费。

五、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把握好价格调整的时机和力度,并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的生活,确保污水处理费调整政策顺利实施。

二○○八年四月三日

主题词:污水处理 收费 调整 通知

抄送:其他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8年4月10印发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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