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劳社险〔2008〕1号
常财社〔2008〕5号
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劳社险〔2008〕3号、苏财社〔2008〕3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8年调整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的范围和对象
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07年12月
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不含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和因工致残退出生产岗位按工伤保险规定调整伤残抚恤金的人员)。
二、 调整办法
(一) 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水平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2.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按照上述标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低于全省2007年人均月养老金水平10%(107元)的,可再每人每月增加28元,但二项之和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不得超过全省2007年人均月养老金水平的10%(107元)。
(二)适当增发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70元。
2.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每人每月增发70元,副高(含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60元。
3.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
4.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每人每月增发50元。
5.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低于当地此次普遍调整后的月平均养老金的50%的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增发后的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不得超过当地此次调整后的月平均养老金的50%(调整后的市区月平均养老金标准为1284元)。
6.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人员,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和50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和4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就高和不重复的原则确定适当增发金额。
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此次增发的基本养老金,可作为计发1-2个月生活补贴基数。
三、 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基
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级政府自筹解决。
四、 调整时间
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实施步骤
(一)市区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工作在春节前结束。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2008年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花名册》打印后下发单位备查。
六、其他人员调整标准
(一)原代发的乡镇小集体人员,参照退职人员增发标准进行调整,增发的退养金由筹集的代发基金解决。
(二)从2008年1月1日起,对市区下列现已享受定补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助费75元,增发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列支。
1.已纳入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生活补助费的原退养人员。
2.在60年代初精简下放的老职工中,按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办理40%救济费的人员;按苏政发(81)77号文件已办理生活补助费的人员。
3.按常劳计(80)83号文件办理了生活补助费的原街道开票工。
4.按常劳计(88)131号文件办理了生活补助费的原郊区拆队转居无田队人员。
对本条所列第2、3、4种对象的人数,请各单位汇总后,于2008年2月底前报市劳动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备案。
七、金坛市、溧阳市和武进区可根据省、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标准和办法。
八、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要尽快组织实施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调整工作,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服务。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养老金 调整 通知
抄送:市人民政府,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市有关委、办、局、公司、单位,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年1月28日印发
共印4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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