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常财社〔2008〕17号
关于落实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提标经费的通知
各辖区财政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城乡统筹,做好农业农村工作意见》(常发〔2008〕1号)中提出“进一步提高合作医疗筹资标准,各级财政在原有基础上再增加20元”的精神,经研究决定,2008年市级财政按参保人员人均增加5元补贴,即累计人均补贴为20元;各辖区按参保人员人均增加15元补贴,区级及区以下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
希望各地落实贯彻好市委、市政府文件精神,继续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保证人均筹资标准稳步提高。
二○○八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农村 医疗 经费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8年4月2日印发
共印15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