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财政局文件
常财预〔2008〕1号
关于市本级2008年部门预算的批复
市各主管部门、直属单位:
根据《预算法》及《常州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常政发〔2002〕106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部门、单位上报的2008年部门预算计划按程序进行了审核,经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审查批准,现予以批复,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为了提高年初部门预算的完整性,我局对2008年部门预算“二上”的基本支出部分进行了调整,将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奖金、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一次性文化生活补贴按现行标准编入了年初预算,同时公务员津(补)贴按市政府初定方案进行了预编,待省政府批准后按省批准的实施方案办理相关预算支出的追加(减)。
二、2008年单位部门预算中实物配发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按现行办法进行集中采购,采购完成后其支出指标执行“多不结转使用,少由财政补足”的办法。
三、根据公务员津(补)贴改革的规定,各行政、参(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奖金,违者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本次批复下达的2008年部门预算,是各行政事业单位年度财务活动的唯一依据,任何部门单位不得随意调整支出项目及支出科目。执行过程中,除国家、省、市出台政策性增支项目、救灾支出外,其他各项支出当年一律不予追加,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预算约束,规范操作,提高预算支出的使用效率。
五、各主管部门自财政部门批复预算之日起15日内将2008年部门预算批复到所属各单位。
六、其他事项按照《常州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常财预〔2002〕19号)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部门 预算 批复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8年1月21日印发
共印35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