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财政局文件
常财预〔2008〕3号
关于下达2007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缓解
县乡财政困难奖励和补助资金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07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励和补助资金的通知》(苏财预〔2007〕67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现将2007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励和补助资金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奖励和补助标准
(一)2006年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奖励。根据财预〔2007〕464号文件精神,为推动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提高行政效率,减轻财政包袱,对地方每撤并1个乡镇奖励50万元;按县算账,比2005年每减少1名财政供养人员奖励4000元,同时对财政供养人员增长超过全国地方平均水平的县,超过部分每增长1人扣减500元。
(二)保障重点支出奖励。为鼓励县乡政府调整支出结构,提高重点支出保障水平,对2006年重点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比重(不含上级专项补助,下同)比2005年水平提高的地方,分档并结合各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计算奖励;对2006年重点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比重低于2005年,但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县,给予适当补助。重点支出包括教育、卫生、农业、抚恤救济、社会保障以及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各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按照2006年各县基本支出(含教育、社保、行政、公检法司)占一般预算支出比重计算。
(三)以前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补助。对2000—2003年间县乡政府撤并乡镇和精简人员给予的一次性补助,分2005—2007年三年到位,2005、2006年奖补资金已于当年度拨付到位,剩余部分2007年拨付完毕。
根据上述办法,现下达各区2006年撤并乡镇和精简人员奖补资金、提高重点支出保障水平奖励资金、以前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补助合计272万元(详见附件),通过2007年年终结算办理。
二、有关要求
(一)各区财政局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将奖励和补助资金分解到有关镇、街办,用于缓解乡镇财政困难。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报告中央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措施与成效。
(三)各地应加强对中央奖励和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任何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中央奖励补助资金,违规购买、更新小汽车、新建办公楼、培训中心,不得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否则,一经查实,省财政将扣减奖励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以后年度享受奖补政策的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各地要按照中央奖励补助办法的政策导向,积极做好缓解县乡财政困难有关工作。要进一步精简县乡政府机构和人员,减轻县乡保运转的财政负担。要积极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保障教育、卫生、农业、抚恤救济、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
附件:2007年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补资金分配表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县乡 财政 奖励 资金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8年1月22日印发
共印2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