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财政局,市局各有关处室、事业单位:
为了适应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法规清理应当经常化、制度化的要求,我局结合财政改革发展实际,在前两次清理的基础上,依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的决定》,对我局制发、转发的财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清理。经过清理,确定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共14件,其中,应予废止或已明令废止的财政规范性文件7件;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7件。现将这14件财政规范性文件的目录予以公布,并停止执行。
附件: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常州市财政局
二○○八年一月十日
主题词:公布 废止 失效 规范性文件 通知
抄送:省财政厅税政法制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8年1月10日印发
共印15份
附件:
废止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 7 件)
1.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常财税〔1997〕2号)
2.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常财税〔2000〕19号)
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常财税〔2000〕41号)
4.转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暂停或取消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资格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常财农〔2003〕80号)
5.关于印发常州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工作操作规范的通知(常财监〔2003〕3号)
6.关于印发常州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常财监〔2005〕9号)
7.《常州市市级新农村示范点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常财农〔2006〕128号)
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
(共 7 件)
1.关于印发常州市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财预〔1996〕22号)
2.关于我市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请示(常政办〔1997〕27号)
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常财税〔1999〕27号)
4.关于印发一般预算支出节级科目的通知(常财预〔2001〕26号)
5.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粮储备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常财税〔2001〕14号)
6.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常财税〔2001〕34号)
7.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通公司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常财税〔20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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