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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办法促进就业再就业
发布日期:2007-09-05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日前,我市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一是扩大小额贷款申报对象范围。将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对象扩大到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户籍大中专院校(含职、技校)毕业生、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创业的被征地农民五类居民。二是提高小额贷款发放额度。对单个自然人的小额担保贷款,首期贷款额度最高为2万元,期满后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按时还本付息的,经办银行可提高贷款额度,累计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符合规定条件人员人均2-5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额度发放贷款。三是降低小额贷款担保条件。信用社区居民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可免除其担保手续,优先发放小额担保贷款。个人无不良信用记录,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项目经市以上开业指导专家论证通过的人员,县级以上劳模、再就业先进个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可免除其担保手续。对使用小额担保贷款完成初期创业后,生产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的借款人,优先发放商业性贷款,支持扩大创业成果。 (社保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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