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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1-19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会[200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二○○五年六月九日

 

 

主题词:证书 管理  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5年6月13印发

                                          共印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

 

 

财办会[20057

 

关于印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对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管理,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是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行政许可证书。凡经批准设立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除外,下同)必须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二、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代理记账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审批机关和证书的统一编号规则。各审批机关按照审批权限负责证书的发放及后续管理。

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内容主要包括证书编号、经批准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名称、审批机关盖章和发证日期(证书格式附后)。

四、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五、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如遗失,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及时声明挂失,并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办。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可向审批机关申请更换新证书。更换新证书的,原证书应当交回。

代理记账机构注销的,审批机关应当收回证书或采用适当方式公告作废声明。

六、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精神,领取、补发、更换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不收取工本费。

七、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积极利用信息网络及时记载和更新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发放情况及代理记账机构的相关信息,切实加强后续管理。

附件: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格式

 

财政部办公厅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15份   2005526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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