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强我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有效地发挥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政策导向和激励作用,制定《常州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设立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目的,是进一步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和支持企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围绕品种、质量、效益和节能降耗进行技术改造,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层次,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健康发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是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重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对市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购置技术设备的投资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第三条 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共同 管理。 (一) 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下达年度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计划。 辖市(区)经贸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初审、上报。 (二)市财政局负责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辖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办理本地区补助资金拨付手续(有条件的地区按一定比例配套安排)。 (三)市经贸委与市财政局共同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章 资金安排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产业政策导向和择优扶强原则。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主要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经辖市(区)以上经贸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根据我市产业发展目标,对“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五大重点产业骨干企业、重点培育发展企业、星级企业、列入财源建设计划企业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省级以上名牌和驰名商标产品实施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五条 坚持科学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三章 资金使用的范围、种类和补助奖励标准
第六条 申请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必须在常州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 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参见第四条内容。 第七条 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种类分为技术设备购置补助和达产达效奖励两类。申请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其技术设备投资必须达到500万元以上。 (一)技术设备购置补助是指在项目竣工投产或主体设备到位后,按实际到位的技术设备购置额的一定比例拨付补助资金。每个项目市本级补助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20万元,不超过100万元。 (二)达产达效项目奖励是指对我市五大重点产业骨干企业、重点培育发展企业、星级企业已实施完成并列入省效益跟踪名单中的技术改造项目,根据项目竣工后达产达效程度给予的奖励,每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三)对同一项目,当年市财政资金不重复安排。 第八条 对列入国家、省专项资金计划的市属企业项目,由市级财政承担相应的配套补助。 第九条 各辖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相关扶持政策,对获得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配套补助。 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补助类的市属项目专项资金全部由市级财政承担,辖市(区)项目由市级财政承担50%、其余部分由辖市(区)财政按一定比例承担;奖励类项目全部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四章 资金的申报、审定和拨付
第十条 申请技术设备购置补助的项目,必须经辖市(区)以上经贸部门核准或备案,并能在合理工期内竣工投产(或主体工程竣工)。 申请达产达效奖励的项目必须在项目竣工投产后经省效益跟踪考核一个财政年度以上,按设计标准达产达效。 第十一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按企业隶属关系向经贸和财政部门申报。具体程序如下: 市属企业的项目,直接向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申报;辖市(区)企业的项目,由各辖市(区)经贸(发)局和财政局按本办法联合初审后,向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申报。 企业应根据申请项目的不同种类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技术设备购置补助项目承担单位需上报如下材料: 1、“常州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印染、化工等项目需提供环保及安全生产等相关审批意见); 4、符合规范要求的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①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②项目建设情况及实施进度情况;③资源与能源耗用分析;④生态环境影响分析;⑤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5、企业上两年度上缴入库税收证明; 6、技术设备清单(见附件2)。 市属企业项目技术设备清单由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审核,辖市(区)企业的项目技术设备清单应经各辖市(区)经贸(发)局、财政局盖章确认。 (二)申请奖励项目承担单位需上报如下材料: 1、省、市经贸委及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项目鉴定材料;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项目实施效益分析; 4、项目竣工投产后次年效益跟踪表; 5、项目跟踪年份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会计报表附注。 第十二条 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需要时可对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核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与实地核查情况,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按照当年的资金规模与申报项目情况,经综合平衡后,联合下达年度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计划下达后,列入专项资金计划中技术设备购置补助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经贸和财政部门申请项目鉴定,并提交项目鉴定申请报告。 项目鉴定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技术改造完成投资内容(包括技术设备投资、土建工程及其它相关投资情况),本次项目实施的主要经验和问题;(2)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3)根据需要应出具的相关职能部门(环保、安全、土建和消防等)办理手续的材料;(4)项目改造前和改造后企业的经济效益情况,包括投资完成率、技术改造工期、预计达到设计能力、收回全部投资的年限等等。 第十四条 列入专项资金计划中技术设备购置补助的项目,由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组织进行项目鉴定。市属企业持市经贸委出具的项目鉴定意见和有关材料直接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辖市(区)企业的项目,由辖市(区)财政局持市经贸委出具的项目鉴定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拨付至辖市(区)财政局,由辖市(区)财政局转拨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 列入专项资金计划中的奖励项目,市属企业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辖市(区)企业的项目,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拨付至辖市(区)财政局,由辖市(区)财政局转拨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六条 凡已享受国家、省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市专项资金。已享受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项目,又申报并获得国家、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资助,市专项资金不再另行匹配。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列入市专项资金计划内技术设备购置补助的项目单位,要认真抓紧项目的组织实施,争取及早竣工。原则上项目必须在专项资金计划下达后六个月内完成项目投资鉴定。 第十八条 辖市(区)经贸(发)局、财政局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不得截留或变相操作。如在项目申报、实施和办理有关拨付手续过程中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该地区的专项资金申报安排,并追究当事者责任。 第十九条 凡获得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要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未经批准擅自转移技术设备,截留、挪用、提取管理费等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追回专项资金的处理。凡违反国家财经法律、财务制度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每年对享受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不定期的检查,跟踪评价项目达产、达效情况。
第六章 财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收到的技术设备购置补助款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项目竣工结算后,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达产达效项目奖励款应通过“补贴收入”科目核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常州市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常财企[2004]15号、常经贸投资[2004]110号文)停止执行。
附件1:常州市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 附件2:技术设备清单 附件3:常州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专家评审细则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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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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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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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有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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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隶属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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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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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情况 |
项目内容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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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备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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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备案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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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国家计划或省计划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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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导向 目录条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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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总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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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技术设备投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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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决算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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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技术设备投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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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新增效益 |
生产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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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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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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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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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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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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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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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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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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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项目种类 |
技术设备购置补助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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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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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题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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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进度情况(申请技术设备购置补助项目填写) |
累计完成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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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累计技术设备投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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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完成投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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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本年度技术设备投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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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形象进度 (土建、设备到位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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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进度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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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竣工次年经济效益情况(申请奖励项目填写) |
企业效益情况 |
项 目 效 益 情 况 |
效益跟踪计划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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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上年±% |
销售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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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销售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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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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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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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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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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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创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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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出口创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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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是否曾由国家、省 安排财政补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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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补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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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意见 |
主管部门 |
同级财政 |
附件2:
技术设备清单 |
填报单位(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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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日期: |
技术设备名称 |
金额(万元) |
发票号(报关号) |
开票(报关)日期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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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市(区)经贸局(经发局) 辖市(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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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常州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专家评审细则
第一条 为保证常州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项目安排做到公正、合理、科学、规范,提高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常州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工作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条 项目评审的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发展方向专题,并经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审核合格的项目。 第四条 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对上报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后,提交专家组进行评审。项目评审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项目评审专家应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或副处以上职务,具有比较丰富的科学技术、经营管理、财会经济理论知识和实践工作经验,熟悉国内外相关行业(或领域)发展状况。评审专家由市经贸委建立专家库,分为综合、财务、机械、电子信息、医药、化工、冶金、纺织、轻工、建材等专业组。 第六条 评审专家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任。每2年对专家库全面调整一次,在调整中注意吸收一些在行业前沿领域取得实践成就的专家,同时逐步更换部分知识老化以及不称职的专家,以保证各类专家始终符合我市产业技术发展的水平,使评审项目的先进性、创新性得到充分保证。 第七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予以解聘: (一)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的; (二)任期内因工作变动而不宜继续担任专家的; (三)任期内违反有关工作纪律的; (四)不适合担任专家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专家的权利 每位专家均以个人名义参加项目的评审工作,不代表任何单位、任何组织或其他人员的利益。专家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评审意见,享有表决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 专家的义务 (一)专家不得接受申报单位的馈赠。专家评审项目时,遇有下列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专家与申报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 2、专家或者其亲属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与申请单位有行业竞争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3、可能产生利害冲突的其他利害关系。 (二)专家不得在专家组工作会议以外的场合宣扬专家身份,透露专家组会议议程、出席会议的人员、讨论内容、表决结果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三) 专家应当保守申报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十条 项目评审专家的确定,在每次评审前三天从专家库中按行业分类随机选择。 第十一条 评审组按行业分类选择,每次需由5名以上包括综合、财务和行业方面的专家参加。评审组设组长,组长负责总体情况介绍、组织专家评审打分,汇总评审结果。在专家评审中如出现违纪等重大问题,组长有权终止评审程序,并按程序另行组织评审。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的标准、程序和要求 (一)项目评审实行评分制,采用量化的评价体系和相对统一的评价标准,使得专家能够基本做到全面仔细负责地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对科学规范细致的评价,避免了随意性、盲从性和片面性的弊端。 (二)在对项目进行评审评议时,每个评审专家按照《常州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专家评审表》(见附件)的内容对项目进行独立审查打分,项目得分为各位评审专家给分的平均数。最后,每个专家根据打分情况,提出综合意见,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明确表示是优先推荐、推荐或者不推荐本项目,并签名确认。 (三)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对每位专家每次评审工作的情况都作出专门的记录,并载入专家库中。评审专家应当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项目作出评价。违反规定的,取消其评审资格,评审结论无效。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是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将根据专家的评审情况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专家评审不推荐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常州市经贸委、常州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常州市工业技术改造贴息项目专家评审表
企 业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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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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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审 指 标 |
评 审 内 容 |
分值 |
满分 |
得分 |
一、单位状况 |
列入我市“8880”重点培育企业、星级企业和财政财源建设计划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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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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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内企业或乡镇重点工业园区、集中区企业 |
4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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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业政策 |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我市产业发展的重点方向 |
1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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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范管理 |
列入国家、省、市年度导向计划或新开工计划 |
1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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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综合效益 |
1、企业上年度上缴入库税收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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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上年度上缴入库税收比前一年增加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 |
1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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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目水平 |
1、项目采用的设备、工艺技术达到国内、国际先进水平 |
15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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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口设备投资占设备投资50%以上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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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项目投资规模 |
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 |
15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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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万元—3000万元(含1000万元) |
10 |
500万元—1000万元(含500万元) |
5 |
七、项目效益 |
预期经济效益 |
投入产出比( 总投资/销售收入)在1:2以上(含1:2)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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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利税率(利润+税金)/销售收入在20%以上(含20%)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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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社会效益 |
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效果明显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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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 |
项目资料齐全、完整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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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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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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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意见 |
优先推荐: 推荐: 不推荐: |
专家签名: |
日期: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