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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扶持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2-03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省各有关单位,各市、县财政局:
  为加快发展我省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发展,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苏发〔2005〕16号)的规定,制定江苏省扶持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企业处联系。

  附件:江苏省扶持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

江苏省扶持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我省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发展,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苏发〔2005〕1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扶持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省财政专项用于扶持为制造业配套的物流企业中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外贸发展资金。
  第三条 省财政厅和市、县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扶持资金”的预算、申报材料的审核、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跟踪问效。
  第四条 本办法的第三方物流是指生产经营企业为集中精力搞好主业,把原来属于自己处理的物流活动,以合同方式委托给专业物流服务企业,同时通过信息系统与物流服务企业保持密切联系,以达到对物流全程的管理和控制的一种物流运作与管理方式。
  第五条 扶持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引导,企业运作,规范市场,配套环境;
  (二)坚持现代服务业为先进制造业配套服务;
  (三)大力培育符合我省的内贸、外贸发展的第三方物流服务企业;
  (四)促进第三方物流企业在我省构建快速便捷,货畅其流的集疏运支撑体系。
  (五)引导第三方物流企业构建辐射长江三角洲和内陆省份的物流枢纽,融入国际市场建立海外网络与国际物流客户建立很好的关系。
  第六条 第三方物流企业的高级服务业务,是将物流信息集成及现代信息技术,广泛用于第十一条规定的企业类型中,主要包括:
  (一)实现信息快速采集类的技术;
  (二)实现信息快速交换传输方面的技术;
  (三)实现信息化管理的软件技术与信息系统;
  (四)实现资金快速支付的电子资金转账系统;
  第七条 第三方物流企业不拥有商品,不参与商品买卖,而是为顾客提供以合同约束、以结盟为基础的、系列化、个性化、信息化的物流代理服务。包括:运输、储存、配送、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物流信息等。具体分为:基本业务、附加业务和高级的物流服务业务。
  (一)基本业务包括:仓储、装卸、运输和配送。
  (二)附加业务包括:订单处理、货物验收、仓库再包装/加工、代理货物保险、送货代收款、货物回收/替换。
  (三)高级的物流服务包括:库存分析报告、库存控制、分销中心的设立、设计供应链等。
  第八条 扶持资金使用范围
  (一)信息快速采集类的技术
  1、自动数据收集(ADC)系统;
  2、条形码技术;
  3、射频识别(RFID)技术。
  (二)信息快速交换传输技术(电子商务)
  1、电子数据交换(EDI)技术;
  2、电子资金转账(EFT)技术;
  3、互联网交换技术
  (三)信息化管理的软件与信息系统
  1、物流业务处理系统;
  2、信息平台服务系统;
  3、组织实施ERP(企业资源计划)系统。
  (四)运输过程跟踪服务(GPS/GIS系统全程跟踪、关键点跟踪等)
  第九条 资金扶持的标准
  直接补助费用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申请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个项目不重复享受扶持。
  第十条 申请扶持资金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物流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明;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近两年会计年报,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
  (四)经税务机关签证的诚信纳税证明;
  (五)开户银行提供的近期信用状况证明;
  (六)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各项费用支出凭证和系统的研究规划技术部门的证明或者购买合同。(复印件,应由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扶持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类型
  (一)以工业原材料和零部件采购、产品配送为主的制造业物流企业外包;
  (二)以商品贸易、批发送配为主的物流中心;
  (三)以物流信息系统集成及信息技术推广运用为主的企业。
  第十二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我省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的,从事第三方物流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公司);
  (二)有独立、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
  (三)近二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物流中心内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属企业分支机构的,该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年业务收入额在人民币500O万元以上;物流中心内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年业务收入额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属企业分支机构的,该企业年业务收入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
  (五)获省重点扶持的物流企业中的第三方物流企业。
  第十三条 申请扶持资金企业(公司)应具备的技术标准
  (一)以信息技术应用为核心,借助信息技术,能够整合业务流程并有相对固定的专业物流服务供应商;
  (二)建立信息网络,通过因特网、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交换技术(EDI)等信息技术,实现物流企事业和客户共享资源,对物流各环节进行实时跟踪、有效控制与全程管理,形成相互依赖的市场共生关系;
  (三)建立自己的物流系统,制定合适的物流需求计划;能保证物流的服务质量;
  (四)有适合我国国情的第三方物流业,针对物流业务的复杂性,配备高度专业化的物流管理人才进行物流管理。
  第十四条 申报用资金拨付程序
  符合条件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应按以下程序申报:为了简便申报,省级企业直接将有关申请材料一份,每年3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市、县所属企业将有关申请材料一份报当地财政局,由市、县财政局初审后,每年3月30日前将申请材料和申请材料汇总表由经办人签字并盖单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上报的材料审核后确定支持项目及金额,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工作流程,省属企业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企业;市、县企业由省财政厅下达各地财政部门,再由各地财政部门拨付同级企业。
  第十五条 法律责任
  (一)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财政部门将全额收回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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