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局,各辖市(区)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费的复函》(苏财综〔2007〕6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同意收取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费的复函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物价局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费的复函
省交通厅,各直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物价局: 省交通厅《关于核定核定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核收费标准的函》(苏交运〔2007〕37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等规定,同意我省交通部门在组织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时,收取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费,具体考试项目及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接文后,各级交通部门应及时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取的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复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前,由省交通部门按规定程序报省价格、财政部门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附件:江苏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 江苏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
类 别 |
收费标准 |
知识考核 |
技能考核 |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
从业资格考试 |
40 |
150 |
道路运输经理人
从业资格考试 |
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
从业资格考试 |
30 |
140 |
机动车驾驶员教练员
从业资格考试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
从业资格考试 |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从业资格考试 |
注:1.具体职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6年第9号令规定执行。
2.考试不合格者,补考费用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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