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旅游事业发展费”和“旅游发展基金”征集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九月五日
常州市“旅游事业发展费”和“旅游发展基金”征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国家积极发展旅游事业的战略,促进省、市旅游业的发展,贯彻落实省政府苏政发〔1996〕58号文和常政发〔1996〕33号文通知精神,做好旅游事业发展费和旅游发展基金的征集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包括各类旅行社、旅游涉外饭店、旅游车船公司、旅游包机公司、旅游饭店管理公司、旅游贸易公司、旅游广告公司、旅游景点、旅游定点餐馆、商店、娱乐场所和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及旅游度假区内的各类经营单位。
第三条 凡属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范围的旅游涉外企事业单位均按计税营业额的1%,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旅游商贸企业按销售额的0.5%计算缴纳省旅游事业发展费,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旅游涉外企事业单位所上交的所得税全额返回,存入财政专户,计入市旅游发展基金。
第四条 根据统一征集、分级管理的原则,市辖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设立省旅游事业发展费和市旅游发展基金账户。
一、市征集的旅游事业发展费,60%留市旅游事业发展费账户,转入旅游发展基金,40%缴省旅游事业发展费账户。
二、所辖市征集的旅游事业发展费,60%留本市旅游事业发展费账户,其余缴常州市旅游事业发展费账户,其中20%转入常州市旅游发展基金,20%由市统一集中上缴省旅游事业发展费账户。
三、征收涉外宾馆(饭店)床位附加费10%,第一步先征收5%,每月按客房营收计提,其中50%存入旅游发展基金,50%留涉外宾馆(饭店)用于更新改造。
四、旅游景点门票经批准提价的,提价部门剔除增交的营业税后,净增收部分的50%缴旅游发展基金,50%留景点用于建设。
第五条 凡属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范围的旅行社、饭店、餐馆、车船公司、包机公司、管理公司、广告公司、娱乐场所、旅游景点等企业,均按营业额的5‰征收行业管理费,在税前列支。每年由市旅游局结合旅游企业年检和星级饭店复核,同时收取,按规定用于旅游促销、市场开发和行业管理。
第六条 旅游事业发展费和旅游发展基金收缴,由市旅游局列出应缴企业名单,经市财政局、地税局审核后,由市地税局负责征收。各缴款单位于每月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每季缴纳所得税的同时,办理旅游事业发展费和旅游发展基金缴款手续,并按规定分别转入省旅游发展费和市旅游发展基金过渡账户。市地税局每季度将征集的市旅游发展基金和省旅游发展费扣除3%的代征手续费后按第四条规定转入市财政专户和省旅游事业发展费账户。
第七条 旅游发展基金由市财政局、旅游局共同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八条 旅游发展基金的使用,应根据旅游业的发展需要,由市旅游局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预算,报分管财政和旅游的副市长审核,签批后由市财政局监督执行(公园、寺院门票提价后缴纳的旅游发展基金分别由市园林局、宗教局提出资金使用意见和项目预算)。
第九条 市财政、物价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每年负责对旅游事业费和旅游发展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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