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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常州市市级新农村示范点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8-20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委农工办,各辖市、区财政局:
  为加快我市新农村建设步伐,市级财政将建立新农村示范点建设补助资金。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常州市市级新农村示范点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市级新农村示范点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共常州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常州市财政局
二00六年十一月十日


常州市市级新农村示范点建设补助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常发[2006]1号)精神,扎实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市财政将建立市级新农村示范点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为规范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现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补助对象
  以8个市级现代化新农村建设示范镇、20个重点居住示范点和100个居住示范点为范围,其中主要补助重点居住示范点。
   二、项目立项条件
  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
  2、建设项目能够在一定区域内起到积极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
  3、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能够筹集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4、年度建设项目总投资不低于60万元。
  四、项目建设内容
  1、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点包括道路建设、供电、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配套项目;
  2、环境治理项目,如河道清淤、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垃圾房、公共厕所建造、生态绿化等项目;
  3、公共服务项目,如社区服务中心、卫生室、文化站、活动室建设等项目。
  五、资金补助形式
  新农村示范点建设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进行补助,补助额度依据所申报的项目内容及规模确定,一般不超过15万元。
  六、项目申报和立项
  1、新农村示范点建设项目申报实行立项招投标制度。每年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农工办发布项目立项招投标指南。
  2、新农村示范点建设项目的申报单位为实施项目的乡镇,辖市(区)农工办、财政局为项目申报部门。项目申报前,必须由项目单位、项目申报部门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
  项目单位在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编报项目建设规划,并按要求填制财政部统一制发的(新版)《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项目文本应详细编制项目建设经费预算,财政补助资金必须单独编制明细支出项目。以辖市(区)财政局、农工办正式文件联合向市农工办、财政局上报。
  3、各辖市(区)农工办、财政局要做好对项目方案的指导和审核,凡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
  七、项目和资金管理
  1、市农工办、财政局共同审核各地申报的项目计划方案,并联合批复项目方案、下达市级财政补助资金。
  2、新农村示范点建设项目实施实行项目合同管理。项目所在地辖市(区)农工办、财政局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建设合同书,作为项目实施、报账和检查的依据。
  项目实施计划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计划方案的,必须逐级办理项目调整和变更手续。
  3、新农村示范点建设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一律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各辖市(区)农工办、财政局要加强指导和督促,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跟踪检查。
  4、对项目建设所需材料、设备等,属于当地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应执行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5、项目如对外承包建设的,必须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招投标,并签订项目承包合同书。禁止无资质的工程队进行项目施工。
  6、项目单位要单独设置账户,单独核算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7、项目完工后,及时做好竣工决算和项目审计工作,各辖市(区)农工办、财政局要组织项目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令项目实施单位拿出整改意见,并限期完成。年终前,要将本地新农村示范点建设项目验收报告书面报市财政局、农工办,逾期未上报的地区,取消下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本办法由市委农工办和市财政局共同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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