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农林、财政局:
现将《常州市市级生态农业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常州市市级生态农业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 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常州市市级生态农业建设
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生态农业建设项目(包括农村户用沼气、规模畜禽场沼气治理工程、农村清洁能源建设工程)的管理,规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实现环保优先、节能优先,根据现行有关项目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态农业建设项目要坚持“因地制定、自愿自主、立足长远、相对集中”的原则,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优化农村用能结构、改善村容村貌、发展生态农业为目标,结合生态市(区)建设方案、农业产业总体规划、村镇规划、新农村建设示范点建设,来组织实施。
第三条 生态农业建设项目资金是政府用于整治农村环境、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让农民得益受惠的专项资金,遵行公开、公正、透明、科学、择优扶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生态农业项目工程建设实行标准化和专业化施工,承包建设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格并通过公开招投标,并按照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专业化建设。
第五条 鼓励项目单位进行沼气技术创新。
第二章 建设内容与补助标准
第六条 农村户用沼气工程建设。以“一池三改”为基本单元,将农村人、畜粪便及有机垃圾进入沼气池厌氧发酵,特别是将厕所、畜圈建在沼气池上,实现人、畜粪便自流入池,使农村有机垃圾全部资源化,农民的院落整齐美观,空气清新,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农村环境卫生条件。沼气池建设标准应根据GB/T4750-2002国家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要符合《农村家用水压式沼气池质量检查验收标准》(GB/T4751—2002)及相关工程技术质量规范。各地在开展“一池三改”建设的同时,要积极引导项目户开展以沼气为纽带的“四位一体”、“猪沼果”和“五配套”等生态家园模式建设,推广沼气综合利用技术,帮助项目户取得综合效益,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市财政对列入省“一池三改”户用沼气项目给予相应的资金配套。财政资金主要用于购置水泥等主要建材,沼气灶具及配件等关键设备,支付设计、安装、调试费用及施工技术人员工资等。
第七条 规模畜禽场沼气治理工程建设。对畜禽场大量的粪便、尿水等有机废弃物利用沼气技术,经过系统固液分离、厌氧、好氧及综合利用等环节的处理,产生清洁能源沼气和优质有机肥料沼渣、沼液等,既解决重点区域规模化禽畜养殖场的粪便污染问题,实现畜禽场的生态良性循环,又可为农业生产提供大量优质有机肥料,促进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沉淀池、调节池、厌氧发酵池、贮气柜等土建工程。整个工程的设计、施工图纸、设备安装等应选择技术力量雄厚,且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企业进行,保证工程建设成效。按照建设规模大小,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市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及沼气、沼渣(液)综合利用技术创新等。小型沼气工程市级原则上只补助工程总投资的50%左右,列入省补助范围的小型沼气工程,市级原则上不予补助,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沼气工程的基础建设。
第八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示范工程。结合全市新农村示范村建设,选择已有规划、对小规模村庄进行整合、生活污水不集中处理的示范村试点,通过二级厌氧型过滤,达到无污染排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示范项目根据生活区规模、污水处理量等情况进行相应补助。
第九条 清洁能源示范区建设。对茅山地区、滆湖地区相对集中的并有一定基础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给予一定资金支持,重点用于工程的完善、提高和技术创新,以及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以提升企业在清洁能源建设方面的档次和水平,使其成为我市乃至省级农村清洁能源建设示范样板点。清洁能源示范区建设扶持资金实行以奖代补。
第十条 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建设县级沼气服务组织和乡村沼气服务网点。县级服务站定期对乡镇沼气服务人员开展培训,应急事故处理,受沼气灶和相关装备厂家的委托提供沼气配件和工具供应及维修服务。乡村沼气服务网点必须以项目村为依托,具备为300-500个沼气农户服务的能力,原则上应具有“六个一”的标准,即一处服务场所、一个原料发酵贮存池、一套进出料设备、一套检测设备、一套维修工具、一批沼气配件,做到服务有人员、有场所、有设备、有配件、有原料。各地可根据自身的能力和实际进行组建,不求多而全。市财政在组建初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实施及验收
第十一条 生态农业项目在全市范围内公开招标确定。年初由市农林局、财政局发布年度项目招标指南,各地根据标书要求组织项目单位投标申报。
第十二条 市将组织专家对各地投标的项目书进行评审,确定具体实施项目和数量,并由市农林局、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项目建设任务和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实行合同管理。市农林局、财政局联合文件下达后,辖市(区)农林、财政部门与项目单位(农村户用沼气工程与农村能源办公室)签订项目合同书,由市农林局、财政局鉴证。项目合同书应包括项目建设目标、实施内容、建设要求、时间进度、资金来源及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实施措施等条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及地点,如确需变更须报市农林局、财政局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时,项目承担单位要与建设承包单位分别就项目的设计、施工、技术维修服务等依法订立合同。合同中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以及双方明确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各项目建设所需的灶具管网等关键设备的采购,要从省统一招标确定的中标厂家中自行选择。
第十六条 各辖市(区)农林、财政主管部门要依据项目合同规定的建设内容及有关规定,切实加强项目实施中的检查与指导。要抓紧落实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所有资金必须及时足额到位;要督促项目承建单位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保质保量完成;要督促项目单位认真做好项目用户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要及时反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辖市(区)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沼气业务的培训工作。要通过沼气技术、项目管理、合同管理、财务管理、招标采购等知识的讲授,不断提高农村能源系统管理人员特别是县级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要加大技术人员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力度,特别要加强施工队的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要承担并探索实施物业化管理和服务的路子。要利用广播、电视、现场演示、发放科普材料等形式,让项目户熟练掌握维护管理和综合利用技术,提高项目的综合效益。
第十八条 严格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依据市财政局常财农[2002]15号文件规定,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照省财政厅苏财农[2002]78号文件规定,严格财务制度,做到项目资金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市财政局常财农[2005]46号文件规定,加强支农项目支出原始凭证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项目档案。原录像、财会账证、招投标书、合同书、验收报告、项目总结等有关资料、文件,必须整理立卷。
第二十一条 当年项目必须于当年完成。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项目预计效益情况等作全面总结,向市农林局、财政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市将统一组织专家对照项目合同内容逐一验收。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项目执行成绩突出、效果明显的单位,市将给予通报表彰,并在下年度项目立项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 对项目实施中管理不力、执行不力,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对承担单位、项目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下年度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农林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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