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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07-07-02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动漫产业,是指以“创意”为核心,以动画、漫画为表现形式,包含动漫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和基于现代信息传播技术手段的动漫新品种等动漫直接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映、演出和销售,以及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电子游戏等衍生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的产业。
  第二条 加大财政对动漫产业的扶持力度。市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基地企业的优秀动漫原创作品创作生产和服务外包,以及公共平台、基地建设等动漫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
  (一)支持企业做强做大。经认定的基地企业年销售收入500—3000万元的按年销售收入的1%奖励,3000万元以上的按2%奖励。年服务外包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分别再增加0.5%的奖励;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年境外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在年服务外包奖励的基础上再增加0.5%。
  (二)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上线运行的原创网络游戏产品,根据其用户数、在线人数等综合数据,每款给予15—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的原创网络游戏产品,每款给予30—50万元的配套奖励。
  (三)对从事动漫剧本、漫画作品的创作机构和发行机构,根据其作品影响力和市场销售情况,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在我市立项生产的原创动画影视作品,根据其播放平台的档次及制作技术的水平,分别给予400—3000元/分钟的播出奖励。
  (五)对获得重要国际奖项和国家级、省级重大奖项的原创动漫作品,给予一定的奖励。
  (六)对入驻动画基地企业租用的开发、生产和办公用房房租给予减免,具体为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密度达到1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三年房租全免;达不到上述条件的企业,按每万元注册资金享受1㎡以内的开发、生产和办公用房,给予第一年房租全免,第二年、第三年房租减半的优惠。
  (七)鼓励动漫企业、院校设立或合作设立动漫研发(技术、创作、开发)中心,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八)对经认定的重点动漫作品、公共服务平台、中介服务机构、动漫人才培训机构、动漫产业园区等给予重点扶持。
  (九)支持动漫企业向上争取各类产业引导资金,对获得国家、省扶持的重点动漫项目,给予一定的配套扶持。
  (十)经管委会批准,基地企业参加国内外招展推荐会和专业展会给予一定的费用补助。
  第三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照市科技三项经费的管理办法,制订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对符合本规定的奖励和扶持项目,经企业申报、专家咨询、集体评审,报市动画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后给予兑现。
  第四条 经认定的基地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总额形成的市、区财政留成部分,三年内奖励给基地企业。
  第五条 促进动漫产业与高新技术产业结合。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 对动漫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符合我市领军型海归创业人才条件的,可享受人才引进相关政策。
  第七条 对市场前景好、成长性强、产业发展带动作用大的企业,由管委会提出申请,报市动画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后,采用“一企一策”予以扶持。
  第八条 对为动漫产业招商引资的单位和个人参照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第九条 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由常州国家动画产业基地管委会负责制订。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期限至2010年12月31日。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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