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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6-28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财政局、地税局,各区财政局,市区各地税分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06〕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完善税制,现将印花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二、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三、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四、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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