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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6-26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财政局、国税局,各区财政局,市区各国税分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苏财税〔2007〕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
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7〕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
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取消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税则号          产品名称
  38051000   脂松节油、木松节油和硫酸盐松节油
  38059090   粗制二聚戊烯;亚硫酸盐松节油等(包括其他粗制对异丙基苯甲烷及其他萜烯油)
  28332920   铬的硫酸盐
  28413000   重铬酸纳
  28415000   其他铬酸盐及重铬酸盐;过铬酸盐
  本通知从2007年4月1日起执行,具体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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