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财政局、国税局,各区财政局,市区各国税分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苏财税〔2007〕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 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7〕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 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取消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税则号 产品名称 38051000 脂松节油、木松节油和硫酸盐松节油 38059090 粗制二聚戊烯;亚硫酸盐松节油等(包括其他粗制对异丙基苯甲烷及其他萜烯油) 28332920 铬的硫酸盐 28413000 重铬酸纳 28415000 其他铬酸盐及重铬酸盐;过铬酸盐 本通知从2007年4月1日起执行,具体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各辖市财政局、国税局,各区财政局,市区各国税分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苏财税〔2007〕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 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7〕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 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取消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税则号 产品名称 38051000 脂松节油、木松节油和硫酸盐松节油 38059090 粗制二聚戊烯;亚硫酸盐松节油等(包括其他粗制对异丙基苯甲烷及其他萜烯油) 28332920 铬的硫酸盐 28413000 重铬酸纳 28415000 其他铬[FX:PAGE]酸盐及重铬酸盐;过铬酸盐 本通知从2007年4月1日起执行,具体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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