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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6-26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财政局、国税局,各区财政局,市区各国税分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苏财税〔2007〕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
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
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4月15日起,将进出口税则(2007年版)第72章中的部分特种钢材及不锈钢板、冷轧产品等76个税号,出口退税率降为5%;另外83个税号的钢材取消出口退税。具体钢材品种和适用退税率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有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的出口企业在2007年4月15日之前已经中标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或已经签订价格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出口钢材,凡在2007年4月21日之前持有效中标证明(正本和副本)或已经签订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正本和副本)及工程概算清单,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仍准予按原退税率执行完毕。对在2007年4月21日之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特此通知。

  附件:钢材出口退税率适用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四月九日

各辖市财政局、国税局,各区财政局,市区各国税分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苏财税〔2007〕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
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
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4月15日起,将进出口税则(2007年版)第72章中的部分特种钢材及不锈钢板、冷轧产品等76个税号,出口退税率降为5%;另外83个税号的钢材取消出口退税。具体钢材品种和适用退税率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FX:PAGE]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有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的出口企业在2007年4月15日之前已经中标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或已经签订价格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出口钢材,凡在2007年4月21日之前持有效中标证明(正本和副本)或已经签订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正本和副本)及工程概算清单,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仍准予按原退税率执行完毕。对在2007年4月21日之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特此通知。

  附件:钢材出口退税率适用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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