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人才更好地为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加强对人才开发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才开发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政府人事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才资金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市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开发资金核发、管理。市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人才开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 人才开发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审批支付、专款专用、监督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人才开发资金的主要来源为: (一)政府拨款; (二)社会捐赠。 第六条 人才开发资金的主要用途为: (一)对引进人员的资助; (二)对引进智力的资助; (三)对人才培养的资助; (四)对项目的资助; (五)对为人才队伍建设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六)其他用于人才开发的用途。 第七条 资助的范围 人才开发资金的投向按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实行动态调整,根据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领域,每年确定和发布市区人才开发资助目录,凡符合本市城市定位及产业发展方向列入资助目录的市区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人才开发资金的资助。 符合人才开发资助目录的市区各企业单位,可申请享受本规定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资助。 符合人才开发目录的市属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类事业单位,可申请享受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资助。 部省属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类的事业单位,可申请享受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第九、十一、十二条规定的资助。 第八条 对引进人员的资助标准: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视其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和科研、项目、教学启动经费100-300万元;发给一次性安家费35万元;每年安排由本人支配的资料费等经费8万元;5年内每月发给专项资助5000元;提供应邀参加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的差旅费; (二)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发给一次性安家费10万元;5年内每月发给专项资助1000元; (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博士生导师、在国内外某一学科(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拥有国内外领先专利(发明)的人才,发给一次性安家费8万元;3年内每月发给专项资助1000元; (四)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博士研究生,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或者在市重点企业管理岗位担任高级顾问的人员,发给一次性安家费4万元(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引进的,为6万元),2年内每月发给专项资助1000元; (五)企业引进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且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及学位,自带项目和资金来本市开办企业或拥有专利、发明来本市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才能的各类人才、高级技师,发给一次性安家费3万元(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引进的,为5万元),2年内每月发给专项资助600元。 第九条 对引进智力的资助标准: (一)进入本市博士后工作站或者博士后技术创新中心工作的博士后,按《常州市吸引博士后进站工作的若干规定》执行; (二)已办理特聘工作证的柔性流动人员,属于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的对象,在常期间每月可享受专项资助,资助标准及资助期限与引进人员的对应条款相同,属于第八条第(五)项的对象,可享受每人每月600元的专项资助,但最多不超过2年; 第十条 对培养人才的资助标准: (一)对列入市紧缺人才培养项目的资助,按《关于常州市紧缺人才培养的实施意见》执行; (二)对经过高技能人才培训和技能鉴定,并取得二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师、高级技师的资助,资助办法按《常州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资助办法》执行; (三)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后回本市工作的,2年内可享受每月1000元的专项资助。单位委托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必须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才可享受该项资助; (四)当年被批准为国家级或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全国技术能手和江苏省技术能手的,按其所获得的奖金数额给予等额匹配资助。 第十一条 对项目的资助标准: (一)对留学回国人员承担的获得国家人事部资助的科研项目或课题,给予等额匹配资助; (二)对符合规定的高层次人才承担的经专家评审后立项的科研项目或课题,给予1-3万元的资助; (三)对获得国家或省外国专家机构批准的引进国外技术和管理人才项目,给予等额匹配资助; (四)对获得国家或省外国专家机构批准的派往境外学习先进技术和经营管理的培训项目,给予每人每次1-3万元的资助; (五)对获得市外国专家机构批准的引进外国专家项目和境外培训项目,给予每人每次1-3万元的资助。 第十二条 对为人才队伍建设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申请人才开发资金资助的单位,应提供不少于人才开发资金资助额的匹配资金,但对引进两院院士、当年被评为国家或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和单位委托培养的在职博士研究生可不匹配。 第十四条 申请开发资金资助的,应由用人单位按资助的用途向市人才资金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市人才资金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并按约拨付资助资金。 第十六条 资助资金由市人才资金管理部门一次核定,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一次性拨付与分年度拨付的方式。 第十七条 受资助的用人单位应确保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受资助的用人单位在资助期间,每年应向市人才资金管理部门递交资金使用的财务报告和资助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资助期满,应向市人才资金管理部门递交总结报告。 第十八条 市人才资金管理部门应对受资助用人单位的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资助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十九条 市人才开发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审核拨付。每年年底,市人才资金管理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向市政府报告当年度资金收支和使用情况。 受资助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对人才开发资金使用不当的,市人才资金管理部门可按规定减少、暂停拨款,直至收回已拨付的全部资助款项。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人才开发资金的,由市人才资金管理部门依法追回,并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从事人才开发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金坛市和溧阳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常州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规定》(常政办发〔2003〕91号文件)同时废止,已经核发但未出管理期的资金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