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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意见》的若干实施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7-04-27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常发〔2006〕15号)、《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意见》(常发〔2006〕19号,以下简称《政策意见》)以及《常州市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及到2020年远景目标》(常政发〔2006〕55号)精神,全力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根据《政策意见》精神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特制订以下若干实施管理办法,详见附件。
  附件1:常州市科技成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常州市高新技术特色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3: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4:常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    
                 常州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培育扶持对重大技术装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能力,增强我市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常州市政府设立常州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为加强成果转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于常州市科技三项费用,由常州市财政局和常州市科技局共同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常州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范围为:
  (一)对产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并获得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立项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二)对引进的重大技术装备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并获得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立项的项目;
  (三)由企业主导创新的产学研合作项目,或中国境内组织(或个人)在常州市设立内资研发机构并进行成果转化的;
  (四)使用常州市境内注册企业研发的、进入各级政府采购目录的重大自主创新产品的项目;
  (五)首次使用常州市境内注册企业研发的、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的项目;
  (六)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支持的重点项目;
  第四条  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实施项目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常州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稳定的合作关系;
  (三)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成果转化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事业按要求向所在地辖市(区)科技局申报。市直和中央部属单位也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第七条  辖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第八条  由市科技局从专家库中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并提出明确的咨询意见。
  第九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依据专家组的咨询意见,并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审批年度支持的项目及经费安排,共同行文立项,并与有关责任方签订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合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职责、财务核算、监督与检查按照《常州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2:
                 常州市高新技术特色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常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关于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意见》文件精神,加强对我市高新技术特色产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我市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工作的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于常州市科技三项费用,由常州市财政局和常州市科技局共同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常州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三条  高新技术特色产业专项资金是地方财政为支持科技创新与发展,加快我市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发展,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而设立的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国家级特色产业基地符合常州市“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的项目:
  (一)支持我市特色产业骨干企业围绕开发重大目标产品,开展产品设计、工艺改进、中试及产业化工作,带动高新技术特色产业更快发展。
  (二)支持我市企业和科研机构围绕高新技术特色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技术,组织开展科技攻关,提升特色产业核心竞争力。
  (三)支持企业组建特色产业联盟,整合科技资源,推进国际化及人才培训等创新性工作,提升特色产业综合竞争力。   
    第四条  高新技术特色产业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重点支持社会效益较大的共性和关键技术研究开发。
  第三章 项目预算的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五条  高新技术特色产业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申报、审批和执行,按照《常州市科技三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职责、财务核算、监督与检查按照《常州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3    
                常州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常州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常州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工作。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依据《常州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平台是加强科技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载体,是实现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有效保障。科技创新平台主要包括如下三种类型:一是为科技型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孵化功能的科技创业平台;二是为企业和行业提供科研开发的集成设施、环境和为科技创新提供共性、基础性和社会化中介服务的科技创新平台;三是从事科技成果转移工作的科技成果转移平台。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于常州市科技三项费用,由常州市财政局和常州市科技局共同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常州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范围为:
  (一)常州市科技计划体系中设立的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包括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计划。企事业单位承担的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被列入市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由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二)下达给我市企、事业单位的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项目,根据项目下达要求,由专项资金给予匹配支持。
  (三)新批准建设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由专项资金给予奖励,用于其设施建设。
  (四)根据对市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运行情况的绩效考核结果,对运行情况好、辐射带动效果显著的项目由专项资金给予滚动支持。

  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的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六条  常州市各企事业单位符合范围和条件的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可向常州市科技局申报常州市相应的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对申报项目择优支持。
  第七条  新建国家级和省级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建设单位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科技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审定后由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下达奖励资金。
  第八条  省级以上需匹配支持的项目由承担单位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科技局提交项目申报材料、计划下达文件、资金到位凭证及市有关部门匹配承诺证明材料,经审定后由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联合下达匹配项目及经费。
  第九条  申报市科技计划的专项资金预算的申报、审批按照《常州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职责、财务核算、监督与检查按照《常州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4
                     常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常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和《关于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强我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和我市知识产权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二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地方财政为支持科技创新与发展,促进我市形成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增强企事业单位核心竞争力,加强知识产权的开发和保护工作,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的支持重点应放在自主知识产权的形成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主要使用方向是:
  (一)专利转化实施。围绕我市特色产业基地建设,配合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以及传统产业的提升,通过专利转化实施计划项目的导向作用,推动全市专利技术成果的转化及实施,使专利技术成果迅速变成现实的生产力,使我市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逐步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及信息服务平台、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建设。围绕市特色产业基地建设,针对重点技术领域和产业,在我市企业中大力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及专利信息平台建设,促进创造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提升我市企业核心竞争力。大力加强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建设,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为目标,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为重点,全方位提高我市知识产权工作水平。
  (三)专利申请费资助。旨在通过对我市单位和个人国内、国外专利申请发生的费用进行资助的方式,提高我市单位和个人开展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我市产生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
  (四)知识产权奖励。旨在通过对我市优秀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我市企事业单位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金奖、优秀奖和江苏省优秀专利金、银、铜奖进行专项奖励以及对知识产权系统工作上的奖励等措施,提升我市广大发明创造人及知识产权工作者的积极性,促进我市产生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
  (五)知识产权宣传培训、“4.26世界知识产权”宣传周等重大活动。旨在通过宣传培训及系列重大活动的开展,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提升我市公民及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意识,培养知识产权工作专门人才,加大与新闻媒体的合作,通过多种措施,形成全社会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社会氛围。
  (六)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援助。旨在通过政府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援助体系,为重大专利侵权诉讼、涉外诉讼、困难企业诉讼以及特别困难的个人知识产权诉讼进行援助及提供咨询服务等方式,加大我市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更好地维护我市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
  (七)支持国家、省下达的且明确要求地方匹配的知识产权计划项目。
  (八)知识产权方面其它需要资金支持的工作。
  第三章 经费管理职责
  第三条  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管理各方的职责与权限:
  (一)财政局   
  1.负责核批年度经费总预算;  
  2. 会同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审定并下达项目年度经费预算;   
  3.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科技局、知识产权局
  1.负责提出年度经费总预算建议;
  2. 负责安排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并会同财政局下达预算;
  3.会同财政局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组织单位
  1、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报项目预算;
  2、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实施进度执行预算,监督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
  3、按照财政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的要求汇总报送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4、受财政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委托,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知识产权计划项目承担单位  
  1、负责编制项目预算;  
  2、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3、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计划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四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四条  知识产权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条  专利申请资助经费用于对我市单位和个人的国内专利申请(重点是发明专利申请)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PCT专利申请的部分费用、重点国际申请(非PCT申请)的部分费用按照规定进行资助。
  第六条  知识产权奖励经费的开支用于市知识产权工作奖励,包括常州市优秀专利奖、常州市专利工作目标奖、常州市专利工作特色奖、常州市优秀专利管理工作者奖、常州市专利示范乡镇和乡镇优秀管理工作者奖等,以及我市企事业单位获国家及省优秀专利金、银、铜奖配套奖励等。
  第七条  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及“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周等重大活动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的各类知识产权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及各类知识产权培训班的费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周等重大专题活动经费等。
  第八条  知识产权诉讼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律师、专利代理人等法律援助人员的必要酬劳,知识产权诉讼的适当相关补助费用及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心及援助机制运转的必要开支等。
  第九条  国家、省下达的且明确要求地方匹配的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的匹配经费。
  第十条  其它必要的开支。
  第五章 项目预算的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的申报、审批和执行按照市科技三项经费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专利申请费资助预算的申报、审批和执行按照市专利申请费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奖励经费的预算、审批和执行按照市知识产权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法律援助经费的预算、审批和执行按照市知识产权法律援助体系建设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等费用由市知识产权局提出,报市财政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  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会同财政局审定并批复预算。经批准的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预算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专项经费按规定程序从市科技三项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管理、财务核算、监督与检查按照《常州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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