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土地市场建设得到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市各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土地市场秩序已经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土地出让收入逐年提高,有效地保证了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同时,历年来由于种种原因,土地出让金欠缴现象较为严重。
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国办发〔2006〕100号《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精神,加大对我市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力度,市国土资源局与市财政局共同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解决土地出让金的拖欠现象。规范土地出让金的征收,不仅是净化土地市场秩序的需要,也是各级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财政及国土资源部门必须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为加强土地出让金的征管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决定成立常州市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工作小组:
组长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徐建伟兼任;
副组长由市财政局副局长蔡建兴和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贾金庚兼任,主要负责对土地出让金征收中重大问题的集体决策和有关矛盾的协调;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谢卫平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郭佳、严政、余立新、姜秀娟、符美红、韩小英、高宇、刘江、李魏、肖子文、徐建平、陈翔、王晓友、项自立、林勇等同志组成,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对地块出让金清理,对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的规定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单位(个人)进行清缴和拟定依法处理方案,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二、落实有关措施,切实加强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
1、第一阶段(4月1日至4月15日),送达土地出让金催缴通知书。要求前款单位(个人)于5月31日前必须缴清逾期的土地出让金,并停止该单位(个人)进行土地交易(转让、抵押、竞买等)活动;
2、第二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对于仍未缴清的逾期土地出让金,按规定征收每日1‰的违约金(以2007年6月1日为基准日),已领取土地使用证的予以注销;
3、第三阶段(7月1日至8月31日),对于截至6月30日仍拖欠出让金的,一律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依法提交市仲裁委员会进行司法仲裁。
三、建立土地出让金征收合理有效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土地出让金征收工作不仅有利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而且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对于保持社会稳定,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以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7年1月1日后新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其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的土地出让金征收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的规定,对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并提供有效缴纳凭证的,市国土资源局将不予以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一律按规定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直至依法仲裁。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统一思想,坚决贯彻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精神,切实履行职责,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采用经济的、创新的和法律的手段加大对拖欠的土地出让金的清缴,保证往年拖欠的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及时足额到位。
二○○七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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