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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4-05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工作的通知》(苏教财[2007]8号、苏价费[2007]69号、苏财综[2007]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贯彻执行。
                    
                    二  О  О  七  年  三  月  七  日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物价局   文件
                江苏省财政厅 
 
                苏教财〔2007〕 8号
                苏价费〔2007〕69号
                苏财综〔2007〕 9号

           省教育厅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工作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坚决贯彻执行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教财〔2006〕6号)精神,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现就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春季学期起,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向学生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外,原“一费制”规定的其他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取消有关收费项目后,相应的合理支出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并由财政部门在预算内足额安排。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5号)的规定,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按规定标准安排好公用经费预算,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本通知所指农村为各县(市、区)及省辖市市区范围内农村乡镇(街道)。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之中,不得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重点班、提高班、兴趣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等,不得将教育、教学设施出租给校外办学机构,用于举办面向学生的各种名目的辅导班。学校应向学生开放微机房等活动场所,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三、学校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但必须遵循非营利的原则。
  四、本通知从2007年春季学期起执行。各地要立即对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废止。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对违规收费行为要严肃查处,坚决杜绝“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的现象发生。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二 ○ ○ 七年 二 月 二  十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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