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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口实行收费优惠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4-05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实行收费优惠的通知》(苏价服[2006]470号、苏财综[2006]9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五日

 

 

             江 苏 省 物 价 局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苏价服〔2006〕470号
              苏财综〔2006〕98号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对环境基础设施
           建设运营实行收费优惠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促进我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环境保护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06]9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实行优惠,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惠范围
  实行优惠的新立项及改扩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工程、污水收集工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程、市容环境卫生工程、垃圾处理工程、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工程、可再生能源工程(生物质能发电、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等)、再生水(中水)处理利用工程、环境质量监测监控设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突发环境污水事件应急处置系统、污染治理设施、放射性废物库和危险废物暂存库、从事环保公益性事业的环保监测站及科研院所的实验室和环保工程技术研发推广中心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上述项目以县级(含)以上有权部门认定为准。
  二、优惠措施
  对相关部门或单位在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过程中收取的下列费用实行优惠,建设等部门收取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县以下建制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国土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土地用途变更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环保部门收取的环境监测专业服务费。
凡上述项目,省有具体收费标准的,按规定标准的一半收取;市、县在省定标准幅度范围内有当地标准的,按当地标准的一半收取;市、县制定的免收项目政策可继续执行。
  三、相关事项
  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意见,及时调整收费标准,切实落实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项目的优惠措施。相关收费单位应及时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优惠政策,接受社会监督。对收费标准的优惠要严格按程序进行,既要防止政策不落实的情况,又要制止随意减免的现象,以维护收费政策的严肃性。
  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二 ○ ○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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