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行政事业单位、有关社会团体、各商业银行:
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创新规范我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和江苏省财政厅对《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准印通知[2005]005-021号,决定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一般缴款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范围内的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即政府非税收入)时,必须使用“财政部监制的(江苏省)《一般缴款书》”。
二、从2006年1月1日起,执收单位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统一使用《一般缴款书》(不含省发放的和市公安户政使用的专用票据);原使用“江苏省财政厅监制”的各种定额专用票据使用截止2005年12月31日,今后一律停止使用。
三、取消原执收单位在各代收银行网点开设的财政专户分户,原《预算外资金收入缴款书》停止使用。
四、执收单位将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款项解缴代收银行网点时,只需提交《一般缴款书》和转账支票(或现金),不再填写《预算外资金收入缴款书》和进账单(或现金交款单),转账支票上“收款人名称”直接填写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的名称,不需作委托收款背书,资金直接解缴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