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事(人事劳动保障)局,市各部、委、办、局,直属单位人事处: 现将江苏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苏人通〔2007〕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人事局
二○○七年三月九日
江苏省人事厅
文 件 江苏省财政厅
苏人通〔2007〕24号
关于转发国家人事部、财政部 《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 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国人部发〔2006〕89号《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事厅 江苏省财政厅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
人事部
文件
财政部
国人部发〔2006〕89号
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财务部门: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的精神,现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7月1日起,博士后研究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岗位工资按照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在第一站执行16级薪级工资标准,以后每做一站提高两级薪级工资标准,如按此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按照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薪级工资确定;绩效工资由设站单位(含接受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的非设站单位,下同)根据其工作表现和实际贡献确定;津贴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为保证博士后研究人员正常增加工资,各设站单位应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年度考核。从2006年起经设站单位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四、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期满出站,并被聘用到事业单位后,各设站单位应将其在站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及考核情况介绍到接受单位。在明确岗位前,博士后研究人员仍执行在站期间的工资标准;明确岗位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被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原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起点薪级工资标准,原薪级工资达到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被聘用在管理岗位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凡在做博士后期间中途退站、自动离站或每一站工作时间少于二十一个月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特殊情况,经人事部批准的除外),均不适用于本条规定。上述情况发生在第一站工作期间,其出站后的工资待遇按博士毕业生对待;发生在第二站期间,则按做完第一博士后的人员对待;发生在第二站以后的,以此类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六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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