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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2-09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市各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常州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有关规定,我局在市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期间制订并印发了《常州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实际执行中情况发生了变化。为保证我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就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资金支付的有关事宜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要求,从200711日起执行新的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支出功能分类执行到项,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全部执行到12大类96款明细

二、  关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用款计划的编报。

200711日起,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按照支出经济分类科目采取财政部门自动生成用款计划和单位自报用款计划二种方式(具体界定详见附件)。

1.基本支出用款计划的编报

1)财政预算执行系统自动生成用款计划的编报范围和程序

用款计划每月由预算执行系统根据原来界定的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划分范围自动生成,由财政国库(综合)部门于25日前审核完毕,26日批复下达。为了保证预算单位的及时用款,不因预算执行中各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影响工作,每年1月份的用款计划由财政预算执行系统按照“二下”部门预算指标的1/6自动生成;以后各月用款计划由系统在剩余指标(包括追加指标)内均分(如21/11,31/10,依此类推),用款计划金额进位到元。

财政工资统发单位的工资统发用款计划仍由财政按工资统发数据自动生成,不需单位申报用款计划;非工资统发单位的工资和津补贴、事业单位自行发放的30%津补贴部分仍由单位自行申报。

预算单位如因自动生成用款计划不足而不能满足当月特殊用款需要的,只能于当月15日前追加一次用款计划,经财政相关业务处室审核后,由财政国库(综合)部门审批下达。

2)预算单位自行编报用款计划的程序

预算单位自行编报用款计划的项目按现行办法和原来界定的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划分范围由基层预算单位于每月12日前分别编报下月用款计划,原则上能够直接支付的全部采用直接支付,用款计划编报到元;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上报,经财政相关业务处室于19日前审核后,财政国库(综合)部门于25日前审核完毕、26日前批复下达。

2.项目支出用款计划的编报

1)对于“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等项目经费月度用款计划,不改变现有的编制方式,仍由预算单位根据项目进度、项目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等每月自行编制,项目经费原则上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除以下特殊情况,经财政部门同意可实行财政授权支付,且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金额比重不得超过该项目资金总额的30%

A.支付对象和金额不明确的零星支出;

B.确需通过现金支付的支出;

C.经财政批准的其他支出。

2)预算单位每月只能编报一次项目经费用款计划,因特殊情况经财政相关业务处室同意后,可申请追加一次用款计划,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下达。

三、从200771日起,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工会经费等的支付按照“统一缴费基数、统一标准、统一支付”的原则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具体办法另行发文。在此之前由财政部门自动生成用款计划后仍由预算单位按原办法自行支付。

四、对需要实行委托收款的费用,预算单位必须与代理国库集中支付的银行按照新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签订委托收款协议。所有在托收协议中的托收款项不再从单位保留的基本支出账户中列支,全部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扣缴,在银行未办理托收前要预留所需托收款项的额度。

五、政府采购

(一)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中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计划和用款计划,不论资金性质,均不再报送纸质的《常州市区_月政府采购计划表》,全部通过网上进行申报,预算单位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的同时生成政府采购月度用款计划。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单位申报的政府采购计划实施采购后,如原预算单位上报的用款计划不足支付所采购项目的金额,财政部门暂停办理支付并及时通知预算单位追加用款计划,预算单位追加用款计划时不需再填报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型号,只需直接补报政府采购用款计划并在说明中注明所补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计划编号。

(二)医疗设备政府采购用款计划的编制

1.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采购单件医疗设备在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以上的,均须通过网上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并同时生成政府采购月度用款计划,采购完毕后由单位提出直接支付用款申请,经审核后直接拨付到各供应商。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2.其他单位采购单价10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20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政府采购计划的申报、用款计划的生成及采购资金的结算,按照集中采购项目的方法执行。

六、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和支付的调整

1.预算单位发生支付时必须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直接和授权支付用款计划进行支付,原则上不得串用。

2.政府采购和项目支出实施完毕后的结余部分或其他特殊情况直接和授权支付用款计划需调剂使用的,应经财政部门批准,由财政部门在采购完毕后进行额度冲抵增加预算指标,预算单位使用时重新编报用款计划。

七、预算单位发生直接支付时,如果通过电汇等方式将资金汇到异地而发生的手续费,由代理银行在办理完电汇手续后通知预算单位,预算单位接到银行通知后,按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开具授权支付令,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支付。

八、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规范操作程序执行,保证财政性资金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封闭运行,不得用基本账户或其他资金账户垫付部门预算已安排的支出,已垫付的不得返还单位的基本支出账户。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随意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划入单位保留的基本支出账户。

九、从200711日起,预算单位在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时,不再使用财政授权支付的纸质凭证,只需将财政授权支付的电子信息送代理银行即可办理转账、提现等相关业务。预算单位凭代理银行的结算凭证回单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单位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使用相关结算凭证进行支付时,必须在结算凭证的用途中注明该笔授权支付的凭证号,否则银行将不予划转。

十、本办法由常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从200711日起执行。

 

附件: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国库集中支付用款计划编报方式界定表

                

 

 

二○○七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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