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费用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苏财会[2006]46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1.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
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2.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
发《企业安全费用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财务管理 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6年12月31日印发
共印70份
财 政 部
文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财企〔2006〕478号
财政部 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
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煤炭开采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热、温泉、矿泉水、卤盐开采矿山和河道采砂、采金船作业、小型砖瓦粘土矿等危险性较小的非煤矿山,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和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
建筑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的物品,包括军工生产危险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
道路交通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六条 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4元,井下矿山每吨8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2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立方米)1元,井下矿山每吨(立方米)2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0.5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第七条 煤系及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水体下开采矿山、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山、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矿山,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矿山,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厅(局)核准后,可以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提高提取标准,但增加的提取标准不得超过原提取标准的50%。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九条 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 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条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客运业务按照0.5%提取;
(二)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三)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一条 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和2%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其中:
1.矿山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矿山综合防尘、地质监控、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以及尾矿库(坝)等;
2.危险品生产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3.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运输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十五条 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企业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危险品生产或储存的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所需支出。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四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企业应当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企业安全 生产 财务 通知
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350份 2006年12月11日印发
江苏省财政厅
文件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局
苏财会[2006]46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费用会计核算办法》
的通知
徐州市、扬州市、连云港市、盐城市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现将《企业安全费用会计核算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安全费用会计核算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
企业安全费用会计核算办法
为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国家相继出台了煤矿企业、烟花爆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办法,为规范我省各类企业安全费用核算行为,特制订本核算办法。
一、会计科目设置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的通知(财会[2004]3号)规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长期应付款”科目核算,设置“应付安全费用”二级科目,核算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结余情况。
为完整、准确地核算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全过程,应设置“提取数”、“使用数”三级科目。并根据国家规定的安全费用使用范围,在“使用数”三级科目下设置相应的四级科目;煤矿企业设置“通风设备及出”、“瓦斯监测与抽放系统支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防灭火支出”、“防治水支出”、“机电设备安全防护支出”、“供配电系统安全防护支出”、“运输(提升)系统安全防护支出”、“防尘系统支出”、“其他安全生产支出”10个四级科目;烟花爆竹企业设置“安全设施支出”、“防爆机电及检验检测支出”、“危险源监控支出”、“其他安全生产支出”4个四级科目。
“提取数”科目贷方反映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数,借方反映结转使用数,年终余额反映结余(在贷方)或超支(在借方)数。
“使用数”科目借方反映使用数,贷方反映结转数,年终结转后余额为零。
企业使用已提取的安全费用如能确定有关支出最终将形成固定资产时,应在“在建工程”科目下,设置“安全工程”二级科目,归集安全费用列支的各项工程支出,并相应按照安全费用使用范围设置三级明细科目(如煤矿企业设置“通风设备支出”等10个,烟花爆竹企业“安全设施支出”等4个),核算具体安全费用支出。
二、账务处理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时,应将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计算的提取金额,借记“制造费用——提取安全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提取数”科目。
根据专户存储要求,将提取的安全费用转存银行专户时,借记“银行存款(安全费用专户)”,贷记“银行存款(基本户)”。
企业使用已授取的安全费用时,应分别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1.发生的费用可以确定其不形成固定资产的,根据使用范围类别,直接计入“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使用数”借方相关明细科目。
2.购置不需要安装设备,直接形成固定资产的,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安全费用专户)”等科目,同时,根据使用范围类别,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使用数”相关明细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该项固定资产在以后使用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3.通过“在建工程——安全工程”相关明细科目归集单项工程发生的能确定最终形成固定资产支出的。在工程项目完工后,对于形成固定资产的,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安全工程”相关明细科目,同时,根据使用类别,按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使用数”相关明细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该项固定资产在以后使用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三、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l.每月根据产量和标准计提安全费用
借:制造费用——提取安全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提取数
2.安全费用专户存储
借:银行存款——安全费用专户
贷:银行存款——基本户等
3.实行子公司(矿井)提取全额上交集团公司统筹使用的核算
(1)子公司(矿并)提取的安全费用时:
借:制造费用——提取安全费用
贷:内部往来(集团公司)等
(2)集团公司:
借:内部往来(子公司、矿井)等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提取数
4.使用安全费用时
(1)费用性支出且不形成固定资产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使用数——XX
贷:银行存款——安全费用专户等
(2)购置设备直接形成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安全费用专户等
同时: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使用数——XX
赁:累计折旧
(3)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a. 费用发生时
借:在建工程——安全工程——XX
贷:银行存款——安全费用专户等
b. 工程完工形成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安全工程——XX
同时: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使用数——XX
贷:累计折旧
5.年终结转已使用的安全费用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提取数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使用数——XX
四、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结余报表(见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