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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老工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1-05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人事局,市直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10月1日起,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享受的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中凡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
  二、享受的标准
  1.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调整到700元;
  2.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常劳社险〔2006〕1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三、此次调整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解决。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主题词:人事 退休 待遇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6年12月8日印发
                                                 共印3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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