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财政局、人事局,市直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10月1日起,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享受的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中凡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
二、享受的标准
1.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调整到700元;
2.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常劳社险〔2006〕1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三、此次调整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解决。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主题词:人事 退休 待遇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6年12月8日印发
共印3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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