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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实施奖励政策
发布日期:2006-11-14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为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科技创新,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近日,我市出台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实施细则,凡我市当年度有技术研发投入,并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开发取得初步成效或有实质性进展,且未获得其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同级财政将企业三年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由科技和财政部门根据企业上报的包括技术开发费列支、使用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施进度情况的奖励申请报告,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奖励申请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决算审计报告,经税务部门确认的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实际缴纳所得税凭证和经税务部门确认的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材料等进行审核,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坐落位置,划分开发区内、区,确定予以奖励。(企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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