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部门积极履行财政职能,从六个方面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
一、建立专项资金,为就业与再就业提供经费保证。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预算已安排2800万用于保障再就业,增设“再就业补助”款级科目,反映财政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项支出。积极安排资金用于劳动保障工作经费和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的建设。
二、给予政策优惠,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费附加及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中介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严禁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严禁各种形式的集资、摊派和乱收费。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所需资金由财政筹集。
三、实施就业援助,重点做好“4050”人员的再就业帮扶工作。凡由政府投资或政策扶持项目新增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4050”人员。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4050”人员再就业的,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就业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就业岗位补贴标准为220元/月。
四、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建立再就业免费培训制度。由财政出资,对城镇下岗职工和就业转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并对出资补贴的培训和服务项目进行效果评估,确保培训补贴真正用于下岗失业人员。
五、实行免费职业介绍,改善就业服务工作。对企业下岗职工和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积极提供求职登记、职业介绍、就业指导、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等“一站式”服务。
六、巩固“两个确保”,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险制度。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落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做好下岗职工出中心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对企业新裁减人员和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特殊困难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解决好医疗、住房等生活问题。
(综合处) |